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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9.51.1.9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基隆路三段155巷57號
聯絡人 吳偉華
聯絡電話 (02) 23220322 #38737
傳真號碼 (02) 33229585
電子郵件信箱 A00599@ntuc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B1130328
標案名稱 癌醫中心分院113 年水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工作(三年期)委託專業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7,387,69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屆滿前,本院得視廠商履約結果,保留後續擴充1 年之權利 ,由本院發函通知,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文換約方式辦理。 合計4 年(履約期限3 年+擴充合約1 年),擴充金額以不超過 37,521,729 元整為限。 2.本院得保留後續擴充技術人員兩名之權利,由本院發函通知,依 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文換約方式辦理。 3.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 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4/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9 17:00
開標時間 113/04/30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三段155巷5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3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機關之需求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機關之需求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三段155巷5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3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或以上)
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廠商(需檢
附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 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醫院保養維護契約、發電機保養、高壓 配電站保養,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 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 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 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者:詳供電、給排水、機械及建築營繕設備管 理操作保養工作說明書第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編制及 相關規定」。 (3)具有相當財力者: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 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 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