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先開北區標、次開南區標,投標廠商僅可得標1區。北區標與南區標均公告底價為新臺幣160萬元整。 二、北區標標價以「宜家誠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95萬5,533元最低,低於底價之70%(112萬元),依投標須知第61點(十一)3規定,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五,現場由業務科(土木建築科)請該廠商於113年2月26日(星期一)前提出書面說明,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該廠商業於期限內提送說明,經土木建築科審酌認為該說明合理,並於113年3月5日簽奉核可後,於113年3月13日經主持人宣布決標予宜家誠有限公司。 三、南區標由「承樸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14萬2,920元,低於底價之80%,高於底價之70%,依投標須知第61點(十一)3規定,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現場由土木建築科請該廠商於113年3月14日前提出書面說明,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該廠商業於期限內提送說明,經土木建築科審酌認為該說明合理,並於113年3月15日簽奉核可後,於113年3月22日經主持人宣布決標予承樸工程有限公司。 四、本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以總價與契約上限金額依比例計算後之單價訂約。北區標底價為160萬元整,實際決標金額為95萬5,533元,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200萬元。南區標底價為160萬元整,實際決標金額為114萬2,920元,契約執行上限金額為200萬元。 五、決標公告之底價=實際底價X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六、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實際決標金額X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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