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規定。 3.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4.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6.契約第15條規定。 (二)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二)1.點之(1)~(3)及(6)變更為: (1)人事費依本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計算及其內涵辦理。 (2)中長期安置機構:機關每月撥付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10名,包含主管或保護性一般風險社工督導1名、保護性一般風險社工人員2名及兒少庇護性安置機構專業人員7名(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112年、113年、114年分別至多318萬8,188元、701萬8,812元、706萬7,052元,採總額制撥付,不區隔各專職人員薪資,惟各人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且社工人員與社工督導月薪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3)青少年自立住宅:機關每月撥付經機關核備資格之專職人員共2名,含社工人員1名及一般專業人員1名(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每月撥付總額以當月實際聘僱人力計算,112年、113年、114年分別至多60萬9,564元、128萬1,264元、129萬7,344元,採總額制撥付,不區隔各專職人員薪資,惟各人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且社會工作人員月薪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 (6)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之起薪及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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