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79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921 屏東縣 泰武鄉 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169號 |
聯絡人 | 陳玉眞 |
聯絡電話 | (08) 7832435 #114 |
傳真號碼 | (08) 7834097 |
電子郵件信箱 | p57@mail.taiyu.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S0301 |
標案名稱 | 泰武鄉馬仕部落綜合活動中心興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113S0301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532,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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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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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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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5,15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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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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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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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之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洽本所財建課購領。 2.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將回郵郵資、回郵信封及招標文件費以限時掛號申購,地點: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169號,文件往返時間申購人自行考量。 3.電子領標:請依相關規定上網購領,並將領標憑證裝入外標封內寄回,否則視同無效標,投標廠商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1.文件費(含圖說)乙份:新臺幣參佰元整; 2.郵購者需另附回郵郵資(壹佰元)及信封; 3.電子領標者請依相關規定上網購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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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03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4/03 10:00 |
開標地點 | 921屏東縣泰武鄉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16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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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於截止期限內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所收發櫃檯。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泰武鄉(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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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如契約第七條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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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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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38條、第103條及其他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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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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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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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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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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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