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11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機關地址 | 500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央路270號 |
聯絡人 | 林立澤 |
聯絡電話 | (04) 7616690 #691 |
傳真號碼 | (04) 7618883 |
電子郵件信箱 | lizelin@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10 |
標案名稱 | 和美、伸港、彰化光復路郵局等3處局屋清潔外包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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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8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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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條第2項及第3項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10%為上限。
(二)機關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2次為限。
(三)本契約期滿時,如機關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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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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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2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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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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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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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4/11 10:00 |
開標地點 |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6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9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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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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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7樓勞安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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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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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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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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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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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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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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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