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5.20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消防局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消防局 |
機關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央路3段842號 |
聯絡人 | 陳致豪 |
聯絡電話 | (03) 8462119 #2303 |
傳真號碼 | (03) 8574613 |
電子郵件信箱 | saduwa@gmail.com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FI1130420QAQ |
標案名稱 | 花蓮縣新城鄉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統包案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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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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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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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1億元,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擴充辦理,支用於工程、設計及室內裝修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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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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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2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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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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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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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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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23 09: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4/24 09:00截止投標) |
開標時間 |
113/04/23 10:3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4/24 09: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03)8462119#2303)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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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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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5年8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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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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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 開業建築師: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開業建築師之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納稅證明。 (3)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具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至少 1 件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2. 其他投標所須附文件: (1) 切結書 1。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其它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二) 綜合營造業: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登記為甲等、營業項目代碼含有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 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或建築師之證書、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4)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a. 具承攬建築工程規模巨額以上案件 1 件以上。 b. 新建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2 件以上。 c. 上述 2 項目符合其一,並提供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2. 其他投標所須附文件: (1) 切結書 1、2。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承攬工程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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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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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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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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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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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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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