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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091354901
標案名稱 霧社水庫防淤工程計畫防淤隧道暨松林堰專管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A49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30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3/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6091254906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2 17:00
開標時間 113/04/23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5樓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11/18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之次日起2,070日曆天內完成;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特定個別項目: 鋼筋、鋼板、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金屬製品類(不含約訂特定個別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
包括下列a.b.c.三項,其中b.及c.可由分包廠商替代(如投標廠商或
分包廠商為外國廠商,得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
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
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得標後應於我國成立分公司,並取得我
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下列營業項目相關證明文件):
a.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
c.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安裝業(E604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應包括下列 a.b .二項,其中b.可由分包廠商替代: a. 投標廠商應具有曾經完成山岳隧道工程之經驗證明,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b. 曾經完成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水工閘門,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 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業將廠商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及設備等條件,納入採購評選項目。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3次招標公告,本次因調整預算金額及修正招標文件內容,屬重大變更,適用第一次公開招標之相關規定,需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南投縣仁愛鄉霧社水庫、萬大發電廠及松林堰。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開工日:詳投標須知四(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開工),乙方應於開工日正式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防淤隧道施工橫坑可施工日:防淤隧道施工橫坑預計可施工日為114年7月1日,可施工日以甲方書面通知為主。 (3)全部工程期限:自開工日之次日起2,070日曆天內完成(含霧社水庫防淤隧道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等工程;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及環境差異分析承諾事項等工程,本契約內所規定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4)分項工程期限: 須於116年12月31日前限期完工(含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土建工程、水工機械、機電設備等工程,本契約內所規定松林堰專管工程之全部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分項工程驗收相關程序。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3.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4-1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本工程投標廠商不允許共同投標。 (4)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非為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審標時以中文譯本為主。 (5)投標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單獨承攬者,其實績依其契約認定之。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完成後提出該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實際履約實績認定之。 ...等7項規定。 4-2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 (1)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a.b.c.三項,其中b.及c.可由分包廠商替代(如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為外國廠商,得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下列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得標後應於我國成立分公司,並取得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下列營業項目相關證明文件): a.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 c.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械安裝業(E604010)。 (2)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應包括下列 a.b .二項,其中b.可由分包廠商替代: a.投標廠商應具有曾經完成山岳隧道工程之經驗證明,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b.曾經完成設計、供應(製造)及安裝水工閘門,並持有業主或其授權人核發之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4-3公會之證明文件: 本工程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須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 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外國廠商投標時,得不檢附加入我國營造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5.押標金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