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2.契約第15條。 3.「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規定。 4.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一規定。 6.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7.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二)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實施計畫第壹拾點、二、(一)5.變更為:「社會工作督導及社工人員之起薪、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核定各社工人員每月最低起聘金額後,回復廠商。」。 2.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8人,每月【53,546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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