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9.4.5 |
機關名稱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
單位名稱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經營企劃科 |
機關地址 |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民興路39號 |
聯絡人 | 陳永明 |
聯絡電話 | (08) 7236941 #216 |
傳真號碼 | (08) 7236645 |
電子郵件信箱 | 1152@fore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Po113BP |
標案名稱 | 屏東分署林業剩餘資材循環再利用-木竹生質顆粒造粒系統設備建置計畫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03 - 林業及伐木產物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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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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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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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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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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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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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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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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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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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3/27 10:00 |
開標時間 | 113/03/27 11:00 |
開標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3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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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1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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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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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3.法人、團體。 4.合法公司或工商行號。 (二)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符合1至4項其中之一): 1. 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 (1) 主管機關核可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1) 主管機關核可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法人、團體: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 納稅(或免納稅)證明文件。 4. 合法公司或工商行號: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 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資格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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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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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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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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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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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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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