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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5.3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3段38號
聯絡人 蔡組長
聯絡電話 (03) 3946001 #6016
傳真號碼 (03) 3946004
電子郵件信箱 pur@tysh.tyc.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TYSH13
標案名稱 113年度化學準備室購置藥品櫃及抽風櫥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12,7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20
原公告日 113/03/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3/25 10:00
開標時間 113/03/25 14: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本校勤學大樓地下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本校總務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學校(指定場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環保設備、工業安全衛生器材設計及安裝施工業者、實驗室設備等相關行業。廠商登記證明如公司執照、設立或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請列印提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更正補充說明如下: 1. 03規格、編號1排煙櫃新增第13點:產品須符合EN14175-3:200洩露平均值於0.010 PPM 以內或同等、更優規格。 2. 新增11參考圖。 3. 開標時間延長至113年3月25日下午14:0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