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16.3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牯嶺街73號 |
聯絡人 | 林尚志 |
聯絡電話 | (02) 23229856 |
傳真號碼 | (02) 23962519 |
電子郵件信箱 | u746127@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541251039 |
標案名稱 | 161kV樹林~南樹線等2案地下管路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77,78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18 | ||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 112/09/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38元
系統使用費
24元
文件代收費
12元
總計
27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23 12:00 |
開標時間 | 113/04/23 14: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73號副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950萬元整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7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訂標準規範辦理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已與我國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之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外國廠商如為主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或報備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3.(1)投標廠商為國內廠商者,應為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E101011) ,並加入營造業公會(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4.餘請詳本工程「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內容。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廠商僅需符合上述基本資格即具備履約能力,免再訂定特定資格。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