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規定。 3.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1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4.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9日府社綜字第1133013972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5.衛生福利部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組)。 6.契約第15條規定。 7.實施計畫第貳拾壹點、一規定。 (二)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下列事項: 1.實施計畫第壹拾、二、(二)1.(5)變更為:「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起薪、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廠商函報所聘用社工前,需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社工薪資資料,上傳勞動契約及學歷證明文件,如具備社工師資格者須上傳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社工人員考核標準應報機關備查(如:勞資會議紀錄、人事規定及相關公告等),並向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公開。機關受理核備廠商人力時,需確認廠商上述資料登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始予核備及報支核銷本委託社工人事費。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規定金額核定各社工人員每月最低起聘金額後,回復廠商。」 2.依本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及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調整113年度人事費,估算如下:(扣除113年度社工人員原編列金額共775萬5,732元,故本次加帳46萬7,784元) 1.113年度人事費: (1)保護性社工督導核予1人,每月以【49,568元起薪%2B1,000元年資加給%2B4,000元證照加給%2B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55,568元*134%=74,461元】計之,合計【74,461元*1人*12個月=893,532元】。 (2)保護性社工人員核予2人,每月以【43,104元起薪%2B4,000元證照加給%2B1,000元執行風險業務加給,共計48,104元*134%=64,459元】計之,合計【64,459元*2人*12個月=1,547,016元】。 (3)兒少庇護型團體家庭專業人員核予9人,每月以【53,546元】計之,合計【53,546元*9人*12個月=5,782,968元】。 2.廠商聘僱之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人事費依113年現職人員學經歷條件估算,本項費用核銷仍以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並可於人事費內進行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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