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5.2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
單位名稱 | 數值資訊組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公園路64號 |
聯絡人 | 葉莉貞 |
聯絡電話 | (02) 23491375 |
傳真號碼 | (02) 23491269 |
電子郵件信箱 | lijen@cw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21C |
標案名稱 | 氣象資訊數位整合應用-委外發展建置案(1/4)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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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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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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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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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億8,000萬元整,保留至116年12月31日前辦理委外發展建置工作之後續擴充權利,預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億6,0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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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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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14 | ||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 113/01/3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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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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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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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3/25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3/26 11:0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擔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續辦訂約,依約履行服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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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繳納履約金以保障履約期間,工作執行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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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本署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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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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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氣象監測或預報技術開發及相關作業系統建置之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的五分之二(約新臺幣4,80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案的預算金額,並應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如驗收後已啟用,附加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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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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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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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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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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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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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