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9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東區 東門街51號5-7樓 |
聯絡人 | 姚佳岑 |
聯絡電話 | (03) 5281518 #685 |
傳真號碼 | (03) 5283511 |
電子郵件信箱 | postsc07@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11 |
標案名稱 | 新竹郵局轄屬E區6處局屋清潔維護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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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413,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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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時,如甲方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乙方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1年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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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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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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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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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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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3/25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3/26 10:00 |
開標地點 | 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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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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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勞安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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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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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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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資料代之】。 2.有效之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填妥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5.廠商授權書(請填妥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請填妥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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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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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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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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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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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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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