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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31.85
機關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單位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聯絡人 馮素蘭
聯絡電話 (02) 22755157 #150
傳真號碼 (02) 22752814
電子郵件信箱 vhpc2001@mail5.va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M1130501
標案名稱 113年榮民伙食供應及廚工勞力委外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2,238,92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2,238,925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一年(114/5/1~115/4/30),金額52,238,925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3/13
原公告日 113/0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4/03 17:00
開標時間 113/04/08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財務不佳廠商惡意競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卅二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須知: 1、第17點勾選「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之選項。 2、第49點減收保固保證金金額,因未收取保固保證金,爰不勾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之選項。 3、第62點保留增購權利,與終止契約無關,建議將終止 契約條件改置勞務採購契約第16條第1款項下。另將內容改寫為: (1)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223萬8,925元整。 (2)每月伙食滿意度須達80分(含)以上,甫能獲得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3)如以原契約條件履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經本家評估有修改契約內容之需要,得以另案議價辦理。 (二)勞務採購契約: 1、第10條第2款第4目略以,保險期間勾選至保險之終止日止。 2、第11條第1款略以,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勾選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方式為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三)現場勘查具結書刪除「絶無異議」等用語。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將「範本」兩字刪除。 (五)有關投標資格規定部分,刪除招標公告內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人力)。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