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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姜林小姐或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曾先生。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65/2224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D9100@ms.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329-2
標案名稱 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視訊音響系統委外操作及維護保養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1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91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及其他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991萬2,000元。餘詳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及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3/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29 09:00
開標時間 113/03/29 09:2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9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6/16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間長達2年,收取履約保證金以利後續案件履約執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其餘詳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係屬勞務類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家用電器製造業」、「電器批發業」、零售業或得以承攬關於舞台燈光、音響、吊具、布幕及舞台升降設備或該等設備之操作或管理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補充說明】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及其他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991萬2,0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1.洽辦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2.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9樓、3.聯絡人(或單位)為行政園區管理科曾先生、4.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2224、5.傳真為(02)2967-898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目前僅提供電子領標服務,敬請見諒。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