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70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86號 |
聯絡人 | 顏楒甯 |
聯絡電話 | (02) 23517283 #803 |
傳真號碼 | (02) 23414210 |
電子郵件信箱 | tweety7yen@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E113-99 |
標案名稱 |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113年度員工健康檢查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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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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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中心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1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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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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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3/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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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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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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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蓋不發還),以現金或劃撥收據正本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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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3/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3/20 14: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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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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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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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120個工作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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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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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需經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指定有效期限內,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及「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公私立醫療機構。 4.衛生福利部核發之新制評鑑合格證明書。 5.X光攝影巡迴車應具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核發之「可發生游離幅射設備執照」、合格之巡迴車執照證明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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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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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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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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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