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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10.100
機關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昆陽街165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 27854610 #655847
傳真號碼 (02) 27857425
電子郵件信箱 mpcmailGG@mail.mil.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JB13023P511
標案名稱 CNC三軌車床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2 - 工具機, 其零件及附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2,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3/05
原公告日 113/02/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3/11 17:00
開標時間 113/03/12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126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共分3階段實施,詳細內容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本次係修正後第1次公告,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3月6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3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投標時請依清單及附件要求,檢附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 5.本案依下列期程交貨: 5.1「工作計畫書」:賣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提供買方「工作計畫書」1 式 3 份 5.1.1 計畫書內容依附件 「工作計畫書規劃說明暨審查表」之「項目」交買方使用單位完成審(調)查,賣方未依期限提供或經買方審(調)查內容不符或要求重新提交資料等情況(不列入驗收(檢驗)不合格總次數計算),導致賣方有逾期等情事,依清單 16.罰則辦理計罰。 5.1.2.經買方同意後始可辦理第 1 階段「備材檢驗」,「工作計畫書」即納入契約有效文件,賣方應按「工作計畫書」內容如期如質履約,買方亦得按「工作計畫書」內容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履約督導。 5.2 第 1 階段「備材檢驗」:賣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50 日曆天內完成備材(詳附件規格檢驗書第 7 項驗收檢驗項目),並通知買方實施備材檢驗。 5.3 第 2 階段「出廠檢驗及地基工程查驗」:賣方須於接獲買方第 1 階段「備材檢驗」合格通知次日起 180日曆天內完成地基工程及出廠檢驗,並於執行出廠檢驗前 14 日曆天(含)通知買方安排履約督導(詳附件規格檢驗書第 7 項驗收檢驗項目)。 5.4 第 3 階段「交貨安裝及功能測試」:賣方須於接獲買方第 2 階段「出廠檢驗及地基工程查驗」合格通知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含教育訓練),前述 60 日曆天扣除買方會驗作業時間。 5.5 賣方須於各階段交貨前 14 日曆天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買方,俾利安排交貨。 5.6 賣方須於交(退)貨時自備作業人員及載具,未備者致交貨作業有所延誤或造成交貨品項有所損傷,概由賣方自行負責。 6.本次修訂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規格檢驗書及附件2評選須知等文件,計項次25工具車抽屜數量(由H75mm6個、H150mm6個修正為H75mm6個、H150mm1個)及G6主軸鼻端中心公差(由0.0015mm(含)以內,修正為0.015mm(含)以內等2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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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