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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3.10
機關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單位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中華路1段53號
聯絡人 王佩雯
聯絡電話 (02) 23113001 #481
傳真號碼 (02) 23112677
電子郵件信箱 adawang@mine.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B113071
標案名稱 臺灣北部年輕火山岩石定年研究(1/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全程計畫計2年(自113年起至114年止),總採購金額預估新臺幣400萬元整。113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 2.本(113)年度為第1年,若得標廠商交付之成果報告經審查驗收通過,且執行成果良好、無違約情事,原廠商可優先於次一年度提送服務建議書,經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擴充議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14 17:00
開標時間 113/03/15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曾從事或受託執行與本案相關研究工作,且提出前述具體成果證明(如評估報告書、完工證明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附錄一)。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1.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2.營利事業機構、行號、或公司等,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能力證明文件: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曾從事或受託執行與本案相關研究工作,且提出前述具體成果證明(如評估報告書、完工證明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附錄一)。 二、議(比)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比)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四、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洽承辦單位洪先生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405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