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00.4
機關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
單位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
機關地址 234 新北市 永和區 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聯絡人 徐偉倫
聯絡電話 (02) 22322343
傳真號碼 (02) 22322345
電子郵件信箱 yuhua@nus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NSC11301022L
標案名稱 精進核電廠熱水流安全分析程式應用及緩和策略研究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2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06 17:00
開標時間 113/03/07 11:00
開標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 功路1 段80 號3 樓(核能安全委員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 號2 樓秘書室文檔科總收文。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基本資格:依法登記立案之營利或非營利公司、法人、團體、 機關(構)、學校,由個人名義投標者,概不受理。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 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 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登記事項以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 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或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 稅情形擇一備標: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 明文件代之。 (4)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 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 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16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 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 表;(C)現金流量表;(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 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 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 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 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 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應附具之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 簽署】。 2.投標標價清單(皆須核章)。 投標廠商報價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 其標價,內務必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不得於投標標 價清單內另附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無附加)。 3.經費明細表。 4.計畫書(1式8份)。 5.切結書1、2。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廠商投標聲明書第 8項答否者,免附本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