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52.7
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833 高雄市 鳥松區 大埤路32號
聯絡人 黃信茗
聯絡電話 (07) 7311111 #315
傳真號碼 (07) 7321407
電子郵件信箱 huanghm@mail.water.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W7-113-0701-13-1
標案名稱 113年度坪頂廠豎軸式、污水式抽水機整修單價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12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01 09:00
開標時間 113/03/01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後續履約爭議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後續履約爭議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文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採購契約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同時具備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及機械安裝業(E604010)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TAF)泵浦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需在認證校期內)。
附加說明
1、押標金支票抬頭請標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2、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5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90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TAF)泵浦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需在認證校期內),未檢附則視為資格不符。 [附註]: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後續擴充]: (一)、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1.契約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2.契約金額: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二)、新舊契約承商之銜接: (1).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含)之前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件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舊契約期滿翌日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惟個案於113年12月10日交付,其工期為55日曆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4年2月2日,另原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之翌日114年1月1日之案件,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2).新契約於舊契約期滿日之後訂立者,如舊契約有個案未完成時,則舊契約施工至該個案工期期滿日止,新契約訂立日(含)起之個案,由新契約承商銜接施工。 例如:舊契約期滿日113年12月31日,另新契約係於114年1月10日訂立,惟個案於114年1月5日交付,其工期為55工作天,則舊契約施工至114年2月28日,另114年1月10日(含)起之個案,交新契約承商辦理。 (3).上述作業,甲方應同時通知新舊契約承商之進場日期及截止日期。 (三)、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0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擴充金額:新臺幣820,800元整(含稅)) (其餘詳113年度坪頂廠豎軸式、污水式抽水機整修單價投標補充說明七、履約期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