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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45
機關名稱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單位名稱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機關地址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新市街30號4樓
聯絡人 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 28912105 #366
傳真號碼 (02) 28975915
電子郵件信箱 bo_ad0317@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202
標案名稱 113年度「臺北市12行政區砂袋及砂包」預約式財物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15 - 石材, 砂及泥土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44,91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2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秘書室總收文處(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
收取紙本文件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現金支付)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07 17:00
開標時間 113/03/08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4樓會議室(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預計)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所秘書室總收文處(112023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4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0天後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契約執行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契約主文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營業項目、代碼須為建材批發業 (F111090)、建材零售業(F211010)、水泥、石灰及其製品批發業、石建材批發業等其他相關行業其中任一項,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檢附非拒絕往來户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第十三條第(二)款第1目之規定】
附加說明
※本案公告底價金額:新臺幣1,825,000元整。 一、本案為臺北市12行政區公所合併由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招標,決標後分別訂約之預約式採購案: (一) 「砂袋」預算單價為每個60元,「砂包」預算單價為每包115元。 (二) 「砂袋」預估數量為4,614個,「砂包」預估數量為14,505包。(最低需求數量請投標廠商自行參閱投標須知第103條) (三) 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執行上限為新臺幣194萬4,915元整。(簽訂單價以投標須知第84條規定為原則) 二、廠商履約交貨之批數由機關視需求決定,有關履約期限: (一)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天內(如機關與廠商另有約定,以機關發出簽收清單規定之履約日期為準),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並經機關承辦人員查收,違者以預期違約計處。機關通知方式包含口頭或書面等方式。 (二) 簽收清單交辦期限:自決標日起20天後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契約執行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廠商不得以砂袋未備妥為由延遲出貨。 三、前述事項如需辦理契約變更,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並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執行上限金額或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履約期限。 四、廠商負責人授權代理人全權代理「參與開標或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及相關事宜,請代理人務必攜帶授權書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供本所查驗。 五、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請依規定將投標文件分別裝訂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投標文件請務必依審查表逐一審查確認是否檢附),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六、判定為不合格標:審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及領標證明(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有投標須知第五十七點所列情形之一者。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3年3月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八、廠商詢問招標文件及其內容:電洽02-28912105轉288(本所經建課蔡先生)。 九、廠商詢問招標程序:電洽02-28912105轉366(本所秘書室林先生)。 ※簽約重要事宜:電子契約副本採用市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製作【廠商請依臺北市政府電子契約廠商操作手冊,先行至臺北市政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註冊帳戶,以利透過臺北市政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製作】。 ※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