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96.7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立萬丹國民中學 |
單位名稱 | 屏東縣立萬丹國民中學 |
機關地址 | 913 屏東縣 萬丹鄉 四維村萬丹路二段5號 |
聯絡人 | 劉招金 |
聯絡電話 | (08) 7772020 #14 |
傳真號碼 | (08) 7764616 |
電子郵件信箱 | t7764616@yahoo.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03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屏東縣立萬丹國中老舊廁所整修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113003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758,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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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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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311,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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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7,311,224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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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十八、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視決標並完成工程驗收後之需求決定。(工程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標餘款額度內,擴充期間:為峻工後三個月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用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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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7財政部
補助金額
7,311,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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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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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22 | ||
原公告日 | 113/02/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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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3/05 10:00 |
開標時間 | 113/03/05 15:00 |
開標地點 | 913屏東縣萬丹鄉四維村萬丹路二段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65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屏東縣立萬丹國民中學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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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13屏東縣萬丹鄉四維村萬丹路二段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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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后15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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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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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廠商資格:經合法立案、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立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合格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繳交文件: 1.廠商資格審查表。 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6.採購招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7.押標金繳納憑證(押標金36萬5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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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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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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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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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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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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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