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9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藝術發展科/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
聯絡人 | 楊明綺/施怡如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3537/3574 |
傳真號碼 | (02) 27253364 |
電子郵件信箱 | bt-shih@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A072 |
標案名稱 | 水源劇場113年度劇場設備維護保養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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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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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擴期間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 月 31 日,金額為新臺幣 8 萬9 0 00 元,後續擴充期間期間沿用原契約條件、原契約價金付款得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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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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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3/02/22 | ||
原公告日 | 113/02/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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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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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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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本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新台幣200元,請先至秘書室出納繳費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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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9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3/01 11:3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本局西北區討論桌)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案涉劇場專業設備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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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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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頒勞務採購契約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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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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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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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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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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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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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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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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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