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7.2.3 |
機關名稱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工業區一路100號 |
聯絡人 | 王映莛(需求單位)/張祐嘉(採購單位) |
聯絡電話 | (04) 23592181 #1278/1331 |
傳真號碼 | (04) 23590985 |
電子郵件信箱 | r0922522@wd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cnr1130018 |
標案名稱 | 第54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場地布置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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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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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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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是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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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16 | ||
原公告日 | 113/02/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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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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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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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2/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7 11:00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本分署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3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得標廠商依本分署規範要求及規劃期程如期如質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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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得標廠商依本分署規範要求及規劃期程如期如質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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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本分署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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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各競賽場地布置4月10日前場地復原(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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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至少符合有以下其中1項特定營業項目: 1. C【製造業】 2. E【營造及工程業】 3. 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4. I【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5. J【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6.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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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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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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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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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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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