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職訓推動課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民生路650號2樓 |
聯絡人 | 葉明哲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101 #8016 |
傳真號碼 | (03) 3330247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20474@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215-1 |
標案名稱 |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3年度培養就業新世代接班人推廣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24.3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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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13,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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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17.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補助金額
2,613,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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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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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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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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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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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7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2/27 09: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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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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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履約項目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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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不含學校),應檢具文件為: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印信)。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應檢具文件為: 1.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必要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印信)。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三)、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應檢具文件為: 1.檢具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同意授權書或公文(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印信)。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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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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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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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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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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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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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