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1.2.1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 |
單位名稱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城鄉規畫科 |
機關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
聯絡人 | 張正 |
聯絡電話 | (02) 27721350 #503 |
傳真號碼 | (02) 27796266 |
電子郵件信箱 | capam@tc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UR-11308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國土規劃量能提升及人才培養交流平台(南部區域規劃中心)」委託專業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4 - 都市計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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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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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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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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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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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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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7 10:00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2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4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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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365日曆天(不含機關審查時間)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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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法人團體,未受停權處分者。 (二)投標廠商所需繳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為營利事業機構者,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s://gcis.nat.gov.t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代之(註明下載網址)。 2.為法人團體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為公立研究機關(構) 、國內各大專院校者,檢附蓋有機關(構)或學校印信及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授權參選書或公函(正本)。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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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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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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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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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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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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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