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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6
機關名稱 考試院
單位名稱 考試院
機關地址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試院路1號
聯絡人 徐民哲
聯絡電話 (02) 82366188
傳真號碼 (02) 82366200
電子郵件信箱 c439@exam.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1001
標案名稱 考試院113年度水電、空調及其他相關設備委外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604,4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個月及金額80萬之權利,並另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2/29 17:00
開標時間 113/03/01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執行工作,致機關蒙受之一切損失,應由廠商負賠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4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
1.高低壓電氣設備或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
2.空調設備或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等相關設計安裝保養及修護業務。
3.消防器材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二) 投標廠商應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驗收結算證明書、契約書(若檢附契約書影本者須包含立約雙方簽約用印頁面暨封面及履約期限條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驗收結算證明書、契約書(若檢附契約書影本者須包含立約雙方簽約用印頁面暨封面及履約期限條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本案所需相關專業證照(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評選優勝廠商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評選出合格廠商之優勝順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廠商之優勝序位,排定議價順序。 二、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由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三、投標廠商依評選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優先議價,若議價不成由次優者依序遞補。 四、投標廠商最低標價仍超過本院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8%,本院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本案得先保留決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考試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