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24.1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機關地址 | 833 高雄市 鳥松區 大埤路117號1樓 |
聯絡人 | 宋菁菁 |
聯絡電話 | (07) 7330823 #606 |
傳真號碼 | (07) 7335411 |
電子郵件信箱 | wendy543@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F019 |
標案名稱 | 二手影印機黑白影印計張及彩色碳粉匣採購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8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68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含後續擴充3個月;如履約屆期,新租賃設備無法如期銜接,依決標單價延長履約期間3個月,後續擴充預估需用金額為39萬6,000元,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機關得視得標廠商完全履行契約義務及該年審議通過預算經費情形,決定是否增購。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7 10:00 |
開標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00元整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政風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裝機日(113年3月31日前)至114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負責人均需用印)。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負責人均需用印)。 (六)投標廠商於高雄地區設有維修據點之證明。 (七)原製造廠型錄或規格補充說明書、其他可證明及符合本案之標的物規範證明文件。 (八)切結書。 ※依據工程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電子領標廠商請附上本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供機關查驗。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