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2.62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272 宜蘭縣 南澳鄉 蘇花路二段381號 |
聯絡人 | 謝耀德 |
聯絡電話 | (03) 9981915 #217 |
傳真號碼 | (03) 9982220 |
電子郵件信箱 | elng6338@mail.e-lan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13-04 |
標案名稱 | 宜蘭縣南澳鄉所113年度南澳鄉農路砍草維護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1 - 附帶於農、牧、林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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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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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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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後續擴充,並得以換文方式,免再招開議價會議(09400096190、09700034290號解釋函)廠商函覆機關同意即生效。倘本鄉人機可到達且因應各村所需,必須增加之路段,經廠商與業務協商完成後,應依照契約數量辦理增加減。[後續擴充金額以本案標餘款支應,於本案後續續擴充額度內辦理【依實際決標價格】]。擴充之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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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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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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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請於本所財行課繳納招標文件規費後持收據至收發室總務領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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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1 10:30 |
開標地點 | 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案品質及避免發生採購法第31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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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案服務品質,需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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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南澳鄉(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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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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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序號(適用電子領標者) 4.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營業項目中需有登記合格之室內裝修及相關業者相關等等,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6.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7.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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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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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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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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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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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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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