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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2.15.6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 328 桃園市 觀音區 大潭里電廠路1號
聯絡人 楊佳華
聯絡電話 (03) 4737726 #6651
傳真號碼 (03) 4736287
電子郵件信箱 u800399@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381252601
標案名稱 大潭電廠既有進水灣維護清淤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93,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2/26 15:00
開標時間 113/02/27 09:30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30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7,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電廠路1號(本處供應組收文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本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 270 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112.7.7),另訂適用本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一)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疏濬業。
A.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 「E401010 疏濬業」。
b.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b.「E101011 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C)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應檢附 )及特定資格,另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一)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a.或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並應於投標日前辦理完成我國之分公司登記,並將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審查。 (B)業務內容僅與A.(A)b.「E101011 綜合營造業」相關者,應另檢附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D)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特定資格: A.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8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至少一項下列國內、外海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 3.9 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 9.9 億元之證明文件。 (A)浚挖 (B)清淤 (C)浚填 (D)抽砂回填 B.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0.8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C. 投標廠商應提出本工程施工之主要航運船舶相當設備證明,須包括下列(A) 及(B)兩項: (A)船機持有證明須提出下列二項之一: a. 為投標廠商自有者,應提出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b. 若非自有者,應提出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以及其船籍證書影本及合格船檢證書影本。 (B)本工程用於裝載運駁浚挖、清淤之土石方施工船舶須提出規格證明資料至少如下: a. 受泥船單艘或數艘累計泥艙容量達 3,400 立方公尺(含)以上,前述受泥船係指各種可載運浚挖淤泥、土石方之船舶並須配備自動定位儀。 b. 拖船數量至少應為無動力受泥船數量之1/2 以上。 二、押標金: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4月17日。 三、工程概要:大潭電廠現有6部部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為因應北部地區長期電力需求,再增建3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本工程主要為維持大潭電廠取水營運,並配合新機組上線商轉時程之既有進水灣維護清淤及浚挖工程。 四、竣工期限:乙方應於本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 270 日曆天內竣工。 五、其他: (一) 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二) 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三)本(第2)次修正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2.預計開工日為113/3/6。 (四)本(第2)次招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開標不受3家投標廠商限制,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及第9條規定,等標期縮短為18日。 (五)投標廠商屬營造業者,其標價應符合營造業法所訂承攬造價限額之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