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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2
機關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系統處通訊廠潘博彧
聯絡電話 (02) 25505600 #6883
傳真號碼 (02) 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13D00029
標案名稱 新蘆、淡水信義、松山新店線及土城延伸段行動電話機重置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5,37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4,816,3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2/16 17:00
開標時間 113/02/17 14:0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2,214,000 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於( 45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屬財物性質不需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六)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2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分(二)段開標(第一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合併開標,第二段標:價格標。) (六)履約: 詳細地點: 機關指定地點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1)行動電話機1,130臺(保固3年),須與本機關既有數位無線電(TETRA: 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系統 (廠牌Selex ES) 相容。 (2)本契約價金均已包含所有標的物及其配件、測試費用、設定軟體、連接工具、使用執照規費、教育訓練費、維修零組件及相關運送等費用。 2.本案廠商投標時,應一併提送下列規格標審查文件,予機關進行規格審查。 (1)所交標的物原廠產品彩色型錄或出具之規格證明文件。 (2)所交財物廠牌及製造廠商不得為中國(陸資)公司,亦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或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相關文件佐證資料(如切結書…等),及產地非中國製相關文件佐證資料(如進口報單…等) 3.廠商應依本國電信相關法令規定負責向電信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本契約所有行動電話機使用執照申請、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變更申請及審驗許可(包含無線電臺架設許可、審驗、使用執照申請等)作業,其相關說明如下: (1)小型行動無線電臺架設許可、審驗、使用執照申請等作業須於契約規定之交貨日前完成,其所有費用支出均由廠商負責(包含第1年之使用執照費用、頻率使用費及相關行政規費等);另本機關所使用之10組頻率使用時限至少須期滿12個月以上),且廠商所給付之標的物設備及配件等各項證照所屬者名稱應登記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須全數交付予機關。 (2)前揭所列之相關申請程序時程,所有行動電話機使用執照申請及審驗許可至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使用執照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內,廠商應於樣品測試合格次日起30日內進行使用執照申請作業,若因廠商之延誤造成前述申請程序拖延與交貨延遲,概由廠商負責,機關不予展延履約期限,並依契約規定計罰。 (3)若所交標的物無法核發使用執照申請及審驗許可,機關得解除契約,並沒入全額履約保證金。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5本案依投標須知五十九、(四)規定,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保留決標結果,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再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八)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NT$ 54,816,300元。 (九)本次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七內容。 ※請務必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修正文件,以避免造成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