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二、本案投標廠商計 1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審標結果1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不合格。 三、招標期間無廠商於期限以內以書面提請招標文件之釋疑。 四、保留決標情形: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於第3次議減價格時報價新臺幣(以下同)1,025,000元整,底價1,035,735元整,因公告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爰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本案以臺北市議會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日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於保留決標者,則本案照價決標。如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標者,經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標總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本案已載明「決標及廢標生效」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及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函釋規定,本案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不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六、本案保留決標最低標廠商「志伸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有效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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