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及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採最低標複數分項決標方式辦理,於截止 收件日止(即112年11月2日下午5時整止)各項次投標廠商如下: (一)第一項次LE5型123臺,「雷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二)第二項次AC-100型192臺,「崧浩科技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三)第三項次BA6060型35臺,「宏淵科技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 二、次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之規定,爰開啟前揭合格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審查結果,廠商資格文件及投標書等,均符合旨案招標文件規定,經逐項議減價結果如下: (一)第一項次LE5型123臺,「雷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第3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願依底價承作,底價新臺幣(以下同)110萬8,500元整。 (二)第二項次AC-100型192臺,「崧浩科技有限公司」於第3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願依底價承作,底價192萬2,110元整。 (三)第三項次BA6060型35臺,「宏淵科技有限公司」於第2次議減價格時,以書面表示願依底價承作,底價35萬1,450元整。 三、上開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因公告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以臺北市議會預算通過日為決標日,日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於保留決標者,則本案照價決標。如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標者,經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標總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者,則以廢標處理。 四、本案已載明「決標及廢標生效」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0870及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函釋規定,本案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不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