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1.1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單位名稱 | 勞務採購科/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
聯絡人 | 劉小姐/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張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9603456 #7658/322 |
傳真號碼 | (02) 29530960 |
電子郵件信箱 | AO9970@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220-4 |
標案名稱 | 113年新北市永和區新巴士路線委託營運服務 (重新招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2.53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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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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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0,1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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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廠商依機關每日排定時刻表及路線行駛,並提供12輛乙類大客車及備車2輛進行免費接駁服務。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預估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3,015萬6,000元整。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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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82.29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補助金額
30,1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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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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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31 | ||
原公告日 | 113/01/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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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2/20 10:20 |
開標時間 | 113/02/20 10:40 |
開標地點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7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5/0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履約情形關乎民眾交通權益,需有一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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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履約情形關乎民眾交通權益,需有一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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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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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民國113年3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止(如決標日逾113年3月1日,則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2月28日)履行本契約,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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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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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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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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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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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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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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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