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1.1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單位名稱 | 工程採購科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
聯絡人 | 陳介仁 |
聯絡電話 | (02) 29603456 #7650 |
傳真號碼 | (02) 29530960 |
電子郵件信箱 | AL6049@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206-4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板橋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三期工程第六標(支(分)管及用戶接管)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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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5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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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9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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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1.2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補助金額
174,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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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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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31 | ||
原公告日 | 113/01/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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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0031-3E-1-0630-04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2/06 10:20 |
開標時間 | 113/02/06 10:40 |
開標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95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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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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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708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污水下水道工程屬地下管線,建設時常遇未知管線或違章拆除障礙,致施工數量及施工期程尚難全依範本契約契約執行,本機關修正部分條文,以使契約符污水下水道特性,以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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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指數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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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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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第1資格為: 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二、第2資格為: 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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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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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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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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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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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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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