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8.2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單位名稱 | 機料及保養場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聯絡人 | 陳彥宇 |
聯絡電話 | (04) 22529181 #2312 |
傳真號碼 | (04) 22511057 |
電子郵件信箱 | qoo84318@freewa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C120P022 |
標案名稱 | 國1交控、國3名間及後龍機房發電機新增汰換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1 -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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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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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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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83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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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00萬元整,後續擴充期間以工 作延長4個月為限。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倘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二) 上述之擴充金額及工期延長僅為概估,本分局保有最終決定權,如因本分局需求而未達預估之採購金額及工期延長,廠商不得主張需足額採購及工期延長,亦不得據此聲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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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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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31 | ||
原公告日 | 113/0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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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2/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0 09:00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2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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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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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30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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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相關行業,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 (1) 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或以上)。 (2)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3)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2.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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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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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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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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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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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