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5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環境清潔管理科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6樓
聯絡人 環清科黃明愷技士或秘書室林福欽科員
聯絡電話 (02) 27208889 #7275,7216
傳真號碼 (02) 27597996
電子郵件信箱 la-7224@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m019
標案名稱 113年度車用尿素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4 - 基本化學產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本局保留增購之權利:保留增購金額新臺幣20萬1,000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1/31
原公告日 113/0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2/05 17:00
開標時間 113/02/06 09:00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秘書室總收文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行業別為: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C802990)、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F2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F107990)、化學原料批發業(F1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F20720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CB01030)、國際貿易業(F401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零售、買賣、製造、進出口項目或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之「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團體…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履約所需臨時場所(交貨地點)由廠商提供,且應為與機關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交貨時,貨品應為獨立空間堆放,且經機關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採分批交貨,交貨後俟驗收合格並於7個工作日內分送本局指定單位確認數量無誤後解除。 【履約期限】:案分2批交貨,於決標次日起算40個日曆天內交第1批貨;於第1批交貨次日起180日曆天內交第2批貨,依附表分送本局各使用單位。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5,000元整。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聲明書。 2.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4.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 1.本案第1次公告投標廠商如未達3家,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2.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3.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1.30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1.31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7.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8.原公告未附附件1份-投標須知附錄,補正上傳附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