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2) 契約第15條。 (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規定。 (4)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2028791號函頒修正「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5) 實施計畫第壹拾玖點第2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 (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112年10月11日府社綜字第1123146431號公告)。 (7) 113年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2. 變更事項: (1) 評鑑績效為優等,故自113年1月1日起續約3年至115年12月31日。 (2) 113年起社工督導及社工人員年資、學歷、執業執照、專科證書、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各項加給調整為定額方式計算,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託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加給表」,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3) 本次加帳總額為1,023萬5,160元,經費分別說明如下: A. 後續擴充總額為928萬1,784元,包含人事費641萬6,184元(113年206萬9,328元+114年214萬9,212元+115年219萬7,644元)及【(一般事務費11萬1,600元+固定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10萬元+管理費14萬6,400元+大樓公共分攤費3萬7,200元+方案活動費50萬元+大樓管理費6萬元)*3年】 B. 另依113年起社工薪資調整為定額制,尚需加帳95萬3,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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