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勞工安全衛生處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
聯絡人 | 吳婉妤 |
聯絡電話 | (02) 23921310 #2385 |
傳真號碼 | (02) 23969290 |
電子郵件信箱 | wanyu11003@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A004 |
標案名稱 | 113年汰換整合郵務窗口系統設備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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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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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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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210,755,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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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各項標的物(含耗材)單價為上限(耗材得依可使用數值換算價格購買),議價再增購總金額不逾本案契約價金總額50%之標的物。
(二) 本案於契約期間內增購碳粉匣,若巿面販售碳粉匣可列印張數與本案不同,將以可列印張數換算價格購買,惟換算後之價格不得高於相同可列印張數之決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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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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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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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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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2/22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2/23 14: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53萬7,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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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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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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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訂定及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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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外國廠商得免附具。)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得標後,於契約期間能具備充分備品。 七、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最近5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完成以下實績之財物契約:伺服器及工作站(二者合計)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335臺(含)之實績,或累計數量實績不低於838臺且兩者任一合計不得為0(出具累計數量實績證明者,請加附清單供核,清單內容含各案之採購機關(構)名稱、數量及累計總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八、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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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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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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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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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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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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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