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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 85906562
傳真號碼 (02) 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eshin@mohw.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M1308254
標案名稱 衛生福利部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324,30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於履約期間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其擴充增購金額為107萬5,698元整,後續擴充內容為配合日後營運所需之有關項目。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1/22
原公告日 113/01/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1/30 09:00
開標時間 113/01/30 09:5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日開工,並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提交整體施工計畫(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 (二)自機關指定日開工,並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 ■ 屬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 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 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二) 屬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者: 1.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登記證、證書。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