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1.1.78 |
機關名稱 |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 |
單位名稱 |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 |
機關地址 | 891 金門縣 金湖鎮 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 |
聯絡人 | 王顥勳 |
聯絡電話 | (082) 332612 #56031 |
傳真號碼 | (082) 330881 |
電子郵件信箱 | ka4915@cnc.km.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11911 |
標案名稱 | 「113金湖國中學生午餐廚工勞務外包工作承攬(固定單價決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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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2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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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履約期間服務成績良好,且無任何違規情況發生合約期滿前一個月內,經本校營養午餐委員會考核評定成績優異者(達80分以上者),得依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續約一年 (擴充上限至採購金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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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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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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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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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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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1/30 08:30 |
開標時間 | 113/01/30 10:00 |
開標地點 |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金湖國民中學行政大樓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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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3年2月1日止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單純無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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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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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餐飲業投標廠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應提供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之4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影印本各乙份。 4.公立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體檢證明(應包括肺部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項目檢驗合格)。 (二)自然人: 1.限以四人為一組(各成員僅限參加一組,不得跨組重複組成或重複投標),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共同具名之協議書。 2.四人一組成員需為中華民國之國民,男女不拘,年滿20歲之身分證明文件(4人),成員至少須3人具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影印本各乙份。 3.公立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體檢證明(應包括肺部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項目檢驗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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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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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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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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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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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