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採限制性招標與原供應廠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進行議價程序,廠商報價金額為新臺幣583萬5,000元整,在本局採購預算金額以內,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議價程序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後訂定底價,隨即由主持人及需求單位依廠商所報之價格完成核定底價後,接續與廠商辦理議減價程序,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與廠商進行議減價程序前,請示主持人廠商之報價金額新臺幣583萬5,000元整有無進入底價,主持人核對底價表後宣布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依程序接續辦理議減價,第1次議減價新臺幣580萬元整,未進入底價,第2次議減價新臺幣578萬元整,未進入底價,於第3次議減價廠商表示願以底價承作,其核定底價金額,經監辦單位審核確認無誤後,主持人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規定,宣佈決標(保留決標)於該廠商。 二、囿於辦理開標作業程序時,採購預算尚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 三、本案已依程序先期完成招標、開標前置作業,惟考量本採購案計畫不屬新興計畫,倘若預算案遲未能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如仍處於「保留決標」程序階段,進而產生計畫作業期程延宕,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得依澎湖縣政府112年12月14日府主歲字第1121605016號函示,澎湖縣總預算案暨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因本預算非屬新興計畫,係屬為延續性計畫之採購案件,符合函示之規定。故本案業於112年12月19日簽奉鈞長同意核定決標於保留決標之得標廠商在案,依程序通知得標廠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決標、簽約作業程序。 四、按依程序爰同意決標該廠商,隨即請開標主持人(底價核定人)公佈核定之底價表,其所核定之底價金額為新臺幣574萬3,500元整;當於作成決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定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知通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依規定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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