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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74
機關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昌路一段四號
聯絡人 楊先生
聯絡電話 (02) 23214567 #593
傳真號碼 (02) 23416563
電子郵件信箱 ttl593@mail.ttl.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1060-2-001
標案名稱 南投酒廠第二包裝工場、單身宿舍及空壓機房等建物拆除統包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12 - 拆除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4,629,39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事業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30 09:50
開標時間 113/01/30 10:00
開標地點 本公司第2研討室(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事業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需求說明書等(餘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壹、 設計廠商: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 1. 建築師開業證書。 2.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 開業建築師應結合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且具有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當年度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未公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貳、 施工廠商: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E101011)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 (1)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2)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 當年度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具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未公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