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29
機關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
單位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工程管理組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聯絡人 陳紹昀/鄭朝仁(6602)
聯絡電話 (02) 80723333 #4701
傳真號碼 (02) 89691187
電子郵件信箱 msy_chen@rb.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AZ002
標案名稱 「高鐵延伸宜蘭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70,024,07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2/21 17:00
開標時間 113/02/22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10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日起至所有工作驗收合格日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至投標日前具有交通建設類10年內通過1次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5年內通過3次環境影響說明書。

三、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工作期限 一、環境影響評估 (一) 第1階段:乙方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提送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計畫書。 (二) 第2階段:乙方應於決標日起7個月內提送期中報告。 (三) 第3階段: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4個月內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四) 第4階段:依環境部審查結論,擇一辦理: 1.審查結論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自環保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公告之日起依甲方通知辦理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摘要本)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完成第4階段工作。 2.審查結論為「認定不應開發」,乙方應於收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後30天內提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修正本含電子檔光碟片),完成第4階段工作。 二、地質調查 (一)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提出「地質調查工作計畫書」初稿。 (二)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2個月內,提送地質調查成果報告初稿。 (三) 乙方應於本工作項目正式成果經甲方同意備查後30天內,依經濟部「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取得地質資料蒐集填報系統提交證明單,並納入工作成果(含可編修電腦檔)提送甲方。 三、水文地質調查 (一)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提出「水文地質調查工作計畫書」初稿。 (二)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1個月內,提送水文地質調查成果報告初稿。 四、環境現況補充調查(不含地質及水文地質調查) (一)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6個月內,提送前2季調查季報。 (二)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2個月內,提送後2季調查季報。 五、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