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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54
機關名稱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單位名稱 本所建設課
機關地址 350 苗栗縣 竹南鎮 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翁東男
聯絡電話 (037) 462101 #111或137
傳真號碼 (037) 467207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an@chun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103-2
標案名稱 「113年度竹南鎮道路路面改善及交通設施維護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合約)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787,70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29 17:00
開標時間 113/01/30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附加說明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技師執業執照(「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技師)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請受評廠商參加評選會議並辦理簡報。(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且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新案工程提供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113年12月31日前已委託乙方錄案辦理之工程,仍須由乙方提供後續服務至該工程各委託事項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為主。 (一)規劃設計部分:甲方通知日起依以下方式辦理: (1)A表與B表所訂日期加總後之期限內完成設計及製作預算書圖,並以甲方公文上載明日期為準。 (2)甲方依上開第(1)點方式通知乙方辦理設計,僅限於年度開口合約並已提供前一年資料供乙方參考,或者涉及會勘案件,甲方已通知乙方派員參加在案並作成會勘紀錄者。其餘案件,乙方得要求甲方派員會同勘察現場後提出設計期程之建議,甲方承辦同仁得視乙方之建議及個案情形簽專首長同意後再行通知乙方辦理。 A表、各案工程(分批派工)預算金額級距表: 工程預算金額 日期(工作天) 10,001元~999,999元 3 1,000,000元~3,000,000元 5 3,000,000元~5,000,000元 7 5,000,000元~10,000,000元 9 10,000,001元以上 11 B表、各案工程類型表(擇一): 工程預算金額 日期(工作天) 單純道路AC刨封改善 2 排水溝、涵管、PC地坪、其他道路附屬設施 4 註1:工程包括多種類型時,以金額占比最大之類型計算。 註2:經會勘後較為複雜之案件,得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協議期限。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公文通知期程辦理。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新案工程提供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113年12月31日前已委託乙方錄案辦理之工程,仍須由乙方提供後續服務至該工程各委託事項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六)乙方應督導各工程案件得標廠商依約定期限契約開工、 停工、復工、竣工報告表、完成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書(含其電子檔案),份數依甲方需求辦理。 (七)乙方應於施工廠商通知工程竣工屬實2日內提出竣工報告表;甲方於收到施工廠商通知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會同乙方辦理竣工確認,未到場之處置依第九條第六款第(二)目規定計罰。乙方並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竣工書圖送交甲方辦理驗收(請以公文方式檢送上述資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