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9 |
機關名稱 | 雲林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水利處 |
機關地址 | 640 雲林縣 斗六市 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
聯絡人 | 下水道科(林正順) |
聯絡電話 | (05) 5522290 |
傳真號碼 | (05) 5371180 |
電子郵件信箱 | ylhga313@mail.yunli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1A30016 |
標案名稱 | 雲林縣北港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暨三年試運轉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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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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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1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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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1.2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補助金額
387,8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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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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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6 | ||
原公告日 | 112/12/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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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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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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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100元
系統使用費
110元
文件代收費
55元
總計
1,26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雲林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上班時間內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4,000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政府』,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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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1/23 08:30 |
開標時間 | 113/01/23 10:00 |
開標地點 | 本縣採購中心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000萬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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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寄達斗六西平路郵局第449號信箱或專人於上班時間送達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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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為924日曆天;三年試運轉3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三年試運轉契約及工作說明書係依據營建署範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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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
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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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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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個別廠商投標: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與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得單獨投標。(以上承攬造價限額均為其資本額之10倍)。 (二)共同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二家共同投標。(以上承攬造價限額均為其資本額之10倍) 。 二、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程經驗實績證明文件 (二)財力資格證明文件 三、廠商資格若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成員間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務。 詳細資格請詳「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暨評選作業規定(適用最有利標)」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與「雲林縣政府共同投標案件投標須知(含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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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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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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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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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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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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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