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40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828 高雄市 永安區 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
聯絡人 | 黃全興 |
聯絡電話 | (07) 6912811 #3351 |
傳真號碼 | (07) 6914886 |
電子郵件信箱 | u455939@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411200347-S12221 |
標案名稱 | 興達發電廠污泥清除、載運及暫置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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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7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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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方式發包。
2.本案加計後續擴充金額後總金額以不逾採購金額新台幣577.5萬元(含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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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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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1/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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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新臺幣300元整,請繳存至台灣銀行公館分行(銀行代碼004)、收款帳戶58113414900066(14碼)、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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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1/23 08:30 |
開標時間 | 113/01/23 14:30 |
開標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2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有違反採購法之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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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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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收發(行政大樓一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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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日起2年,詳特訂條款。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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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經政府核准登記乙級或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營業項目之清理廢棄物種類需包含D-0902無機性污泥,每月污泥清除許可量1000公噸(含)以上。證書有效期限於預計開工日(113年3月1日)起低於6個月有效期限者,應提具展延申請證明文件。(發文資料、繳費證明)。 (三) 投標廠商須檢附下列證照影本,列入投標資料審查,又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曆天內,將下列各項證件正本送機關審查,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將各項證照正本送機關核對,或證照影本與正本核對結果不相符者,將沒收履約保證金、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1.須有「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證照或擔任之資格。 2.須有「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證照。 3.須有「重機械操作-鏟裝機」證照。 4.須有「重機械操作-一般裝載機」證照。 備註:(1) 以上各證照持有者,須在開工之工作人員名單中。 (2) 證照須為財團法人、台電訓練中心或公立機關訓練單位等訓 練證書或維修執照,須定期回訓者,其證書須在有效期限內。 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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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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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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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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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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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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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