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1.於112年11月16日議價,須議價(直接費)48萬9,342元(實際預算價),廠商原標價68萬7,000元(直接費),底價45萬元(直接費),廠商依底價承做,決標價45萬元(直接費)。故標比為91.96%(=450,000元/ 489,342元)屬合理無明顯偏低。 2.另無須議價減帳(直接費) 37萬886元,系統公告預算價13萬3,415元(直接+間接費),加減帳淨額為8萬9,103元(直接+間接費) (系統決標金額),系統核算標比為66.79% (=系統決標金額89,103元/系統預算價133,415元),導致判定明顯偏低。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加帳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6,835元整(=直接費用45萬元+間接工程費5萬6,835元),減帳金額為41萬7,732元整(=直接費用37萬886元+間接工程費4萬6,846元),加減帳淨額為8萬9,103元整。 二、直接工程費 (一)既有項目(不須議價部分),加帳金額為0元整,減帳金額37萬886元整。 (二)本案112年11月16日議價作業:廠商原標價68萬7000元整(直接費用),底價45萬元整(直接費用),廠商依底價承做,決標價45萬元整(直接費用)。 三、全部間接工程費(含營業稅)按比例調整後,加帳金額為5萬6,835元整,減帳金額為4萬6,846元整。 四、本案原契約總價金額為新臺幣1億3,308萬1,894元整,第1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50萬6,835元,減帳金額為41萬7,732元,合計加減帳淨額為8萬9,103元,故第1次契約變更後總價為1億3,317萬997元。 【本案112年11月16日召開議價會議作業,本局會計單位、政風單位皆有派員實地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