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契約第15條。 (2)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2。 (3)11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第7屆第8次會議紀錄。 (4)11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第2271次市政會議紀錄。 2.變更事項: (1)因應議員民政質詢要求提升居家托育人員福利,故實施計畫捌、七、變更為「托育人員體檢費:托育人員每2年給付1次,每次至多給付500元,每年至多撥付10萬元(200名*500元)。為提高托育人員福利,113年起再提高500元,即每次至多給付1,000元,每年至多撥付20萬元(200名*1,000元)。」。 (2)增加平日夜間及假日定點臨托服務時段,故按原契約條件增加「專職臨時托育人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各1人。 (3)結合育兒友善園資源辦理臨托服務以達成一區一臨托目標,故按原契約條件增加「專職臨時托育人員」1人。 3.本案分為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113年起托育人員體檢費再增加之金額」 (可供報價),及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托育人員」2人、「一般性專業人員」1人(原有項目)。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含稅總價為新臺幣322萬3,824元,廠商僅需就非固定金額給付項目報價。
|